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:
- 本市志工累積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得申請志願服務獎;
- 銅、銀、金質獎章服務時數分別為500小時、1,000小時、1,250小時以上。
- 前開各獎項,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,且同年度符合各獎項時數者,應擇一申請;
- 已領取較高服務時數獎項者,不得再申請較低服務時數之獎項。故為利逐級獲獎,建議自銅質獎項循序申請。
本獎項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日為90年1月22日至115年4月30日止
符合上述資格者,於5月22日(五)前提出申請。
1.由志工填具「申請獎勵事蹟表」:
請志工務必在申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
2.檢附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」:
由志工所屬各運用單位開立(請寫運用單位全銜,勿寫志工隊隊名)
請務必檢查申請人姓名之英文拼音,該拼音請依護照拼音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「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」查詢(https://reurl.cc/Q7vWZb)。
3.服務時數佐證文件
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申請志工之基本資料、紀錄冊、基礎教育訓練、所屬領域特殊教育訓練及服務時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