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達3,000小時以上,可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獎勵。
二、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,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。
三、本局自本(114)年起公私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採全面線上化,不再受理紙本資料,請務必配合辦理。
1.申請者請先檢查衛福部志願服務系統內所登錄的服務時數是否足夠。
2.如果時數不夠,請檢查該領域的特殊教育訓練證書與服務時數是否已登錄完成。
①未完成登錄者,請志工回原運用單位補登錄。
②無法於期程內線上處理者,請檢附「績效證明書」及「該領域特殊訓練證明」。志工若因交通、距離等因素 ,不便親自前往服務的運用單位請其開立服務績效證明書,可將志願服務紀錄冊透過掃描、傳真、 郵寄影本等方式,寄至原運用單申請,原運用單位開立服務績效證明書後以掛號寄回申請人,郵資由申請人負擔。
3.志願服務法第3條第3款明定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」係指運用志工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。 村(里)辦公室未符合上開要件,其所組織之社區巡守隊、環保義工隊,自不能適用志願服務法,村里長自不能在紀錄冊上登載服務時數或開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4. 運用志工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或政府立案之團體,如其志願服務計畫成果未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查,亦不得登錄服務紀錄冊,其服務時數也不予採計。
四、本校收件時間:114年6月10日(二)前繳交至輔導室研發組,逾期不受理。
五、獎勵方式計分為:
(一)服務時數達3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二)服務時數達5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三)服務時數達8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四)同等次之獎勵,每人以一次為限,一次僅申請一種獎牌類別,且不得重複申請。